春回大地,正值春耕農忙,清明的腳步也日益臨近。在這緬懷先人的時節,人們紛紛前往山林祭掃,然而,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舉動,卻暗藏巨大隱患。一支隨意丟棄的煙頭、一堆未徹底撲滅的篝火、一片尚未燃盡的紙錢,都有可能瞬間化身兇猛“火獸”,將蔥郁青山吞噬,化作滿目焦土。

  近日,廣西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的一起失火罪案件,為眾人敲響了安全警鐘。

  法院經審理查明,2025年1月12日,被告人莫某在環江毛南族自治縣明倫鎮某屯山上修繕其母親墳墓,將清理的雜草匯集成堆后用打火機點燃,因用火不慎且當日風勢較大,導致火勢向上蔓延,引發森林火災。

  經鑒定,該起火災過火總面積為4.25公頃(63.82畝),均屬喬木林林地、重點公益林地,受火災樹種為石山灌木。火災發生后,被告人莫某積極參加撲救,并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。

 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莫某過失引發森林火災,過火總面積4.25公頃,其行為已觸犯刑律,構成失火罪。被告人莫某犯罪后主動投案自首,自愿認罪認罰,可從輕處罰,最終,被告人莫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,緩刑六月。

  “失火罪是因行為人的過失引發火災,危害公共安全,造成人員傷亡、重大財產損失或生態環境破壞的嚴重違法行為。”主辦法官提醒廣大群眾,“尤其在當前春耕生產和清明節臨近之際,天干物燥,山林易燃。野外用火必須慎之又慎,嚴格遵循相關規定,切忌為圖一時之便而心存僥幸。一旦引發火災,不僅會觸碰法律紅線,更會給生態環境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。”

  清明,是慎終追遠、傳承孝道的時刻,可真正的緬懷,重在心意。一束淡雅鮮花、一杯香醇清酒,遠比那些煙火繚繞卻危機四伏的“傳統操作”更為適宜。讓我們攜手共守法律底線,以文明之舉延續孝道,讓清明節回歸“清凈明潔”的本真模樣,護佑綠水青山常在。

  法條鏈接

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、決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  過失犯前款罪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節較輕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  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,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、犯罪的性質、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,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。

 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、從輕處罰情節的,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。

編輯:谷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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